各市(县)区财政局、旅游局:
为加快实施旅游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营口市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以及《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营口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营口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34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市财政局预算安排3,000万元,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委实施项目资金管理。重点用于旅游客源招徕、旅游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品开发、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品牌创建等项目。为加大旅游客源市场开发的力度,其中用于旅游客源招徕奖励的资金为2,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补的扶持方式。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委根据国家和省、市旅游发展相关政策、旅游发展规划及实际工作需求,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市旅游委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要求,遵循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重点扶持范围的旅游项目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条 对于同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支持。
第七条 对于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和得到各级财政性奖补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得重复支持。
第三章 奖补重点和标准
第八条 A级旅游景区公共设施建设。围绕A级景区的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指示牌、厕所、道路、水力、电力、应急救援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建设资金投入总额1%比例给予奖励补贴。其中:5A级景区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A级景区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3A级景区奖补额度为10万元。
第九条 A级旅游景区智慧化建设。针对A级旅游景区的智慧化建设项目,如wifi覆盖全景区、智慧停车场、景区全方位监控系统、电子门禁、自助导游、应急处置响应系统等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建设资金投入总额5%比例给予奖补,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建设。一级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二级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补贴;三级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补贴。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市将打造若干特色乡村旅游度假区、特色民宿集聚区、特色休闲农庄及特色餐饮民宿等作为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载体。对经市财政局、市旅游委等部门评定为特色乡村旅游度假区、特色民宿集聚区的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补贴;评定为特色休闲农庄及特色餐饮民宿的项目,给予2万元的奖励补贴。
第十二条 旅游产品开发。具有营口地域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旅游土特产品等新产品研发、设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旅游品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或荣誉称号,积极参与全市旅游重点工作,有效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产品创新的单位给予奖励。依据获奖等级及贡献程度,国家级奖励1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旅游节庆活动、引进会议。为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客源市场尤其是京津冀等地区新兴旅游客源市场的开发力度,引导和鼓励我市旅游相关企业积极招徕并扩大引进京津冀等地区来营旅游人群,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全面、健康和快速发展,对引进大型会议、举办旅游节庆活动一定比例的限额补贴。补贴方式与流程按照《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营政办发[2017]109号)(见附件1)执行。
第十五条 旅游招徕补贴。为吸引更多游客入营观光旅游,鼓励营口市旅行社、旅游公共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加大京津冀旅游客源地市场开拓力度,对旅行社、旅游公共电子商务企业、京津冀地区自驾游俱乐部“引客入营”给予一定比例的限额补贴。补贴方式与流程按照《营口市引客入营招徕奖励办法》(营旅发[2018]23号)(见附件2)执行。
第十六条 市旅游委负责进行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营销、旅游区域合作、旅游招商引资、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基础研究等基础工作项目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树立旅游形象、提升旅游消费,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有显著拉动作用的其它重点项目、重点活动,经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
(一)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旅游发展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和使用方向。
(三)符合市、区县(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四)有牵动引领示范作用。
(五)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申报奖补的项目为本办法实施后投资建设、并在两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奖补。
第五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性质,分类上报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其中:建设类、乡村类、节庆、会议、产品开发、游客集散中心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报属地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由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旅游委直接部署任务除外。
(二)各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上报所辖区域内旅游项目申请,按照项目性质分类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旅游委。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项目建设扶持资金,需要提交:
1.《营口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文本》,并在封面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符合所在地区旅游总体规划证明;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和批复文件;
5.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项目建设资金有关材料;
8.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完税证明等);
9.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非项目建设扶持资金,需要提交:
1.《营口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并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资金预算及其说明;
4.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项目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营口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申请时序进度拨付,资金总额不突破年初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监管档案,确保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对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追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营口市旅游客源市场开发项目管理及资金奖励办法(营政办发[2017]109号)
营口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7.11最终版(1).doc
2. 营口市引客入营招徕奖励办法(营旅发[2018]23号)
2018引客入营政策修订版7.11最终版(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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